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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金柱,因受贿4.31亿一审被判死缓

发布时间:2024-12-26 01:08:55来源:
2024年12月25日,正值西方的圣诞节,而在遥远的中国南方城市——广东省广州市,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却是一片庄严肃穆。这一天,该法院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、副主任李金柱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。这一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更成为了公众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。

 

法庭内,随着审判长沉稳有力的声音响起,整个空间仿佛凝固了一般。审判长宣布,对被告人李金柱以受贿罪判处死刑,但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同时,对李金柱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这一判决结果,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,又透露出一丝人性的温度。

 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,被告人李金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据调查,李金柱在担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、副主任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大肆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。这些贿赂不仅涉及现金、珠宝、房产等有形资产,还包括了股票、基金等金融产品,以及难以量化的各种利益输送。

 

李金柱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他不仅在收受贿赂时肆无忌惮,甚至在某些工程项目、人事调动等关键领域,公然以权谋私,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。这些行为不仅让李金柱个人声誉扫地,更使得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。一时间,李金柱的名字成为了贪腐的代名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。

 

然而,在判决过程中,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李金柱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。据调查,李金柱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,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的罪责。更重要的是,到案后,李金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。这种坦诚面对、积极配合的态度,赢得了司法机关的一定认可。

 

在庭审过程中,李金柱表现出了深刻的认罪悔罪之情。他深知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,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。因此,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赃款赃物,并主动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。最终,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归案,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李金柱的罪责。

 

在综合考虑了李金柱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后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的判决。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,又充分考虑了人性的复杂与多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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